| 上一章 | 第六条诫命 | 下一章 | |
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出20:13;21:12-32)第六条诫命彰显上帝维护祂按照自己形象所创造之人的生命荣耀与尊严。上帝要人尊重生命。不可杀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放纵情欲以致毁坏健康;故意挑战而参与决斗致死;与人同归于尽;忽视、弃绝、反对、不顺服蒙恩之道,甘愿沉浸在罪里,不计后果,从而杀害灵魂――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罗6:23上)。“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不可致人死亡:故意激怒他人致人死地(参撒上25:10);诬告他人致人死地,例如,多益的控告导致85位祭司被杀(撒上22:15);用言语或书信出卖他人致死,例如乌利亚的死(撒下11:15);因信仰而出卖弟兄致死,例如加略人犹大卖主;挑动他人致死人命(太27:15-26);守望者因失职导致灵命灭亡(结13:18,22);心里有杀人倾向,即使未果,“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一3:15);“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利19:17);愤怒和报仇心也是一种被咒诅的罪,“他们的怒气暴烈可咒,他们的愤恨残忍可诅”(创49:7)。当尽的本分:尊重生命――按照神的形象创造的生命(创1:27);爱护生命,“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凡事谦虚、温柔、忍耐,用爱心互相宽容”(弗4:2);“倘若这人与那人有嫌隙,总要彼此包容,彼此饶恕;主怎样饶恕了你们,你们也要怎样饶恕人”(西3:13);“若是能行,总要尽力与众人和睦”(罗12:18);“不要为作恶的心怀不平,也不要向那行不义的生出嫉妒”(诗37:1),“ 当止住怒气,离弃忿怒;不要心怀不平,以致作恶。因为作恶的必被剪除;惟有等候耶和华的必承受地土”(诗37:8-9);效法基督,心里柔和谦卑(太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