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 第三条诫命 下一章

第三条诫命: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出20:7)A、上帝维护祂名的神圣不可侵犯!上帝的名代表祂自己和祂的一切。“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利24:16)“落在永生神的手里,真是可怕的!”(来10:31)B、我们当敬畏、尊崇、维护、荣耀上帝的圣名C、我们当尊敬官长、权威。「不可毁谤神;也不可毁谤你百姓的官长。」(出22:28;罗13:1-7)D、禁止的罪:亵渎神:a.蔑视神,或导致他人蔑视或嘲笑神(利未4:11);b.公然抨击神的属性,否认神的护理、保守和治理(诗10:11,13;番1:12);c.僭夺神的荣耀;d.亵渎圣灵(太12:24);e.藐视、诽谤神的恩典,称善为恶,称恶为善(赛5:20太27:43);f.否认圣经所启示的神的信实(彼后3:3-4);咒诅(太26:74; 徒23:12);无谓的起誓(太5:34,37);起假誓(利19:12);背誓(撒下21:1);滥用神的名,例如,毫无敬意地读经、唱圣诗;对亵渎神的名保持沉默(利5:1);随意拈阄摇签(参利16:8-9;徒1:26;箴18:8);彩票。E、当尽的本分:a.以敬虔、谦卑的心态见证神的事情;b.圣洁、勇敢地宣认主(太10:32罗1:16)c.在言行上荣耀神(彼前2:9;林前10:31;西3:17);d.为神的名大发热心(出23:19-20;王上19:10;诗69:9);e.谦卑恭敬敬拜、祈求神(民16:4,45;20:16;申9:25;王上18:42-45;代下20:18路17:15-16);f.以圣洁的方式指着上帝的名起誓――呼求上帝的名作见证(林后1:23;耶42:5;玛2:14;撒下3:35)。为历史事实的合宜起誓包括五个内容:a.人必须指着谁起誓:指着那位唯一真实、全知、公义的上帝。b.谁可以起誓:不可起誓的人—小孩子、疯子、醉汉、发怒者、说谎者……c.要起誓的事情:历史事实以及重要、公开、美善、可行的本分和义务。d.起誓的态度:爱真理,敬畏神,慎重,紧急必需,清楚、明白、肯定、确切。e.起誓的目的:为荣耀全知、权能、信实公义、无比威严、当受敬拜的上帝;也要发扬诚实和真理,维护公正、真理,保护人类之间正常的交往。F、基督徒的起誓是合法的:起誓是自然律的遗迹;是圣经清楚的命令(申6:13),起誓是道德性的做法;是旧约的预言(赛45:23;65:16);是新约的事实(来6:16-17;启10:6;林后1:23;提前5:27);目的是止息纷争(来6:16)。太5:33-37主耶稣指的是,我们做不到的事情,不可用起誓的方法来伪装;对待历史的事实,绝不能用起誓的方法去歪曲与更改。G、因着起誓的庄重性,起誓之前需要自我省察。因为是指着这位至圣至高至尊的万有主宰起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