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 第二条诫命 下一章

第二条诫命:不可雕刻、敬拜、侍奉偶像(出20:4-6;参罗1:21-25)神的本性无限、永恒、绝对、不变,除了祂自己以外,没有可比性(赛46:5)「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甚么形像彷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4-6)“你们将谁与我相比,与我同等,可以与我比较,使我们相同呢?”(赛46:5)所禁止的罪:a.敬拜各种偶像;b.心中有不敬虔的倾向;c.私意敬拜;d.轻浮圣职;e.敬虔流于形式(赛29:13-14);f.假冒为善;g.思想上用属世的东西代表上帝。当尽的本分:a.完全降服于神,竭力侍奉祂(罗12:1);b.按照神的旨意--圣经真理侍奉神(弗6:6-7);c.用心灵侍奉神(约4:24);d.尽心、尽性、尽力爱神、侍奉祂(申6:5;10:12);e.常用喜乐、火热的心服侍神(帖前5:16-22;罗12:11);f.抵挡假宗教,根除各种偶像(申7:5;出32:20;王下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