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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马太福音十章29节

前言

「安乐死」euthanasia 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学者培根(Francis Bacon, 1561 - 1626 )的著作「新大西洋」中。在该书籍中,培根认为医生除了医治病人,使之痊愈之外,也要减轻他的痛苦,必要时甚至要使病人能够「安逸地」死去。

对经医疗救治无效者,医者如何判定病人已近濒死状态,或致而必须施以安死术,此类有关死亡的判定,各界对的共同结论大致为:

一.对刺激不显反应,即无法引起强烈疼痛的刺激。
二.病人不能动作(肌肉不能收缩),无法自行呼吸(呼吸器关闭三分钟无自发性呼吸)。
三.所有反射机能全部丧失。
四.脑电图显示水平直线达十分钟以上。

对于实施安乐死之讨论,除了「死亡」如何判定关系相当重要外,诸多伦理性的问题亦成为实施安乐死的考虑重点:

1. 病人意愿的尊重:亦即重视病患在其医疗决定上的自主权(the right of autonomy) 。病患在得知自己真实病情之后,或许不愿意受到尔后治疗时的痛苦,甚或不愿眼见亲人家属为持续本身残败的余生,而背负财物、精神上极大的压力,因而立下「活的遗嘱」(living will), 表明自愿放弃医疗上的努力而安然地逝去。此外,病患亦可能为了保持自身的尊严,主动拒绝「非人化的茍活」状态,而立下自愿放弃维生救治的嘱托书。

2. 病人权益的尊重:此一重点系针对病人有恢复知觉或逆转的可能性所提出。强调医师在病况的诊断上,应全力判定病患系经医疗救治无效的永续性植物人,或是暂时性的植物人,然后才能决定采取何种医护决定。

3. 病人家属的意愿:如病人为幼童,或是已丧失意识力的成年人,在其自身无法表达意愿,尤其是处于永续性的植物状态时,病患的家属基于精神上、财力上、护理上以及时间上的考量,必须衡量情境做出治疗与否的决定。

4. 现行法律的规范:针对病患「活的遗嘱」之尊重,以及兼及国家法律之规范,两者之权宜,自然应以后者为重。在已明确立法的国家(或州律法),个人意愿必须受到法律规范。但在尚无明确立法表示可否的国家,对病人中止治疗的作法,仍宜慎重考虑,以期避免因草率决定而造成的医疗纠纷与法律诉讼。

5. 医者专业的尊重:当医师认为病患本身或病患家属所提之医疗要求,与医事专业伦理原则有所违悖时,主治与护理医师有权拒绝要求。这是基于医者本身对病情具有专业诊断与自主权之尊重,也是对病患获得治疗权利本身最后的防卫。医者必须尽力保住自己的专业尊严,不能被家属或病患的各种威胁利诱左右。

6. 宗教教义的影响:宗教情操越坚定的病患,通常会靠信仰的力量,撑过罹病的痛苦,虽然外体逐渐衰败,但内心却未必会屈就于施行一种与信仰教义相悖离的「临终处理术」。特别是基督教相当重视临终病人的教牧关怀,因为我们认为病者缺乏的是灵性方面的需要,它们需要的是在痛苦中,能获得面对死亡挑战的勇气。因此,宗教取向,是一个临终病人是否选择实施安乐死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论

综观整本圣经新旧约启示,与本论题相关之教义约可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不可杀人」的教义:因为杀人是破坏神赋予人的形象、杀人是断失人与神的交通、杀人是破坏人对世界的管理权。

二.「上帝拥有绝对的生命主权」的教义:正如米尔恩所说的:「堕落后的人类失去了真正的自我认识使我们与现实脱节,使我们为自己设立了不真实的标准而活于自设的虚幻世界中,使我们陶醉于自我崇拜、自我理想的梦境中,或陷入自我定罪、神经过敏的病态中。我们没有能力对自己作准确的评估,也因此不能将万事交托上帝,而让祂作为我们的判断者」(林前四:3-5)。这样的人类属灵状况,事实上已说明了人类对生死大权的判断,已然失去绝对的准确性,更可能因为人的不完美,而使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呈现不可不补救的缺陷。

三.「与主同受苦难」的信仰:苦难与死亡乃是人类犯罪所带来的结果,人类在面对死亡挑战的时候,绝不能再依靠人为或人工的方式,企图逃避死前的痛苦以加速生命的终结时间。

此外,「受苦」乃是成圣的过程,基督徒在受苦的当中,体会了基督的苦难之一部份。所以,消极的安乐死乃是人类再一次企图以人为的努力,干预上帝对人类生命权的行使,这表露出人类在面对死亡挑战之时的完全无能为力与失败,更是人类重视肉体生命安逸,而忽视灵性生命提升的证明。

结语

从圣经的观点,并不赞成任何型式的安乐死,面对医疗救治无效的病人,德国神学家云格尔(E. Jungel)曾说:「每个人都有他的生命时间。限定生命时间是上帝的事,而且仅是上帝的事。不管是谁,只要他企图自行限定人的生命时间,信仰都有义务公开反抗。」任何个人、机构和法律均无权限定属于人的有限性的生命时间。对于医疗救治无效的病人,教牧人员、医护人员,以及病者家属应当积极的考虑如何帮助病者,加强他的心灵力量,用高度的爱与支持,建立「善终关怀网络」,陪伴病者光荣的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这才是使生命真正有尊严与神圣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