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章 | 圣经对离婚的看法 | 下一章 | |
经文:太19:1-9、林前7:10-17a 壹 前言 随着社会之变迁,台湾地区的离婚现象,不论就离婚对数或是离婚比率,皆有逐年增加之趋势。离婚率自1985年的每千人1.11对、即21,159对离婚夫妻爬升到1996年的每千人1.67对、即35,875对夫妻离婚。 台湾过去十年内离婚率快速爬升1.5倍,以台北市为例,每三十分钟有一对夫妻要分手,台湾25岁至39岁这个年龄群的离婚率,从1986年的30%跃至1997年的48.9%(几乎两对就有一对离婚)。美国的离婚率高达50%;新加坡过去六年中离婚率增加一倍。离婚可以说是越来越普遍,离婚的原因也越来越多样化。 一般我们常听到离婚的理由,诸如:个性不合、宗教信仰不一样、婚姻暴力、外遇等等。更有时下的年轻人,快速的结婚,也快速的离婚,理由是──一直都用同一个杯子喝水,想试试看换另一个杯子喝水,水会不会好喝一些。 离婚的问题不仅是两性的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导因。许多问题青少年,常出自于不幸福的家庭。父母离异,把压力硬是加在下一代的肩上,得不到父母完整亲情的子女,只好象社会要回他们的教育成本。 在这个对于婚姻的离合越趋自由与开放的世代,基督徒应当如何正确的看代离婚这一件事呢? 一、圣经的婚姻观 1. 从圣经角度看婚姻(创一:18-25): a.婚姻制度是上帝所设立的:所以婚姻是神圣的,无论结婚当事人是不是基督徒,不影响上帝设立婚姻这个事实,因此,结婚的双方也必须信守上帝所设立之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b.人要离开父母:两性在未婚之前,最重要的关系人是父母。但是结婚之后,从圣经的角度而论,配偶取代父母成为最重要的关系人,因为上帝对两性透过婚姻的结合,视为一体,不再是两个人。 2. 从救赎的角度看婚姻 a.婚姻的圣约性意义(忠于盟约)──玛2:14教导百姓,不能以诡诈对待幼年所娶的妻。因为他是人在上帝面前,按盟约所娶的配偶,离婚便是毁约,不但被视为诡诈,而且是干犯上帝。 b.婚姻的基督性意义(彼此顺服)──保罗在弗5:21-30中提到的夫妻相处之道,包括两个要点: 第一,妻子当顺服丈夫,如同顺服主(22-24):换句话说,上帝期待教导妻子懂得以丈夫的顺服,来显明并学习信徒对基督的顺服。 第二,丈夫当爱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25-30):同样的,上帝对作丈夫的,也期待他能够以学习基督爱教会那样牺牲的爱,来爱自己的妻子,以见证出基督爱教会的样式。 所以,我们确知,上帝对于婚姻是有很高的期待。婚姻不但是两性的结合而已,它在上帝面前还包含着极为神圣的意义和预表。因此,婚姻人人都当尊重。 然而,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而言,离婚又好象是一股挡不住的洪流,冲击现代的社会。不仅非基督徒社会把离婚看得很自由开放,就连教会基督徒,对于离婚这件事,也似乎越来越容易挂在嘴边。夫妻一争吵,动不动就要离婚。若是藉离婚作要胁也就罢了,事实上,说到作到的也不在少数。 配偶真的可以像一件穿旧了的衣服一样,鲜艳亮丽的时候珍惜,退色老旧的时候便丢弃吗?或是,一句个性不合,想换个杯子喝水,生活不再有味道等理由就可以成为离婚的借口?当然,许多离婚的原因乃是很严正的、情非得已的,例如婚姻暴力,外遇等因素。 无论哪一种原因,圣经同意离婚吗? 二、圣经对离婚的看法 a. 摩西的教导 早期犹太社会是一个以男性家长为中心的社会,虽然犹太人明白上帝设立的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而不是三人成为一体,甚或多人成为一体。但是,多妻的现象仍然是比比皆是,而女人只能隶属于一个丈夫。 就因为这种双重标准的婚姻伦理,造成离婚事件在早期犹太社会并不鲜见。所以才会出现申命记24:1-4摩西对于离婚的规定。这并不是摩西设立离婚制度,给犹太男人行方便之门,而是因为在当时的犹太社会,离婚已经相当泛滥,所以摩西订下法律,对想要离婚的男性有所约束。 申命记二十四章1-4节记载: "人若娶妻以后, 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后,可以去嫁别人.........."一眼就可以看得出来,这是为保障妇女所订的规定,其中还允许妇人可以再嫁。 事实上,旧约中有好些情况是不允许离婚的。例如:犯奸淫不允许离婚,因为犯奸淫是处以死刑(利20:10,申22:22-24)。如果丈夫在婚前已玷污了他的妻子,也不允许离婚(申22:28-29)。因此申命记24:1-4允许离婚,显然是因为妻子做了一些与婚外性行为无关的恶行或坏事。 可见,摩西并非要设立离婚制度,乃在防止休妻造成更大的伤害,而休妻决非神的心意。摩西所订下的休妻律例,只是一种针对堕落百姓的措施,并保障遭遗弃的妇女。 b. 玛拉基的教导(玛2:10-16) 在2:10-16节中,先知玛拉基谴责百姓说:『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玛拉基时代归回的色列人,仍然活在异族的统治之下。在希腊统下,许多附庸国的百姓杂处一地,因此许多以色列人就有机会爱上了事奉外邦神的女子,因而休弃本族犹太妻子。因此之故,先知玛拉基公开宣告谴责他们离婚的罪,认为这些离婚的百姓,乃是毁弃当年耶和华在他们婚姻盟约中间所作的见证,也是一种诡诈的行径。玛拉基代表上帝发言,宣告离婚乃是上帝所谴责的。 c.耶稣的教导(太19:3-9与可10:2-12的比较) 在以上两段经文中,法利赛人以离婚的问题来试探耶稣。法利赛人对耶酥说:「人无论甚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若耶稣答说可以,他们便说祂纵容人离婚;若耶稣说不可以,他们便会引用律法书(即申24:1-4),说耶稣不尊重法律。 这时候耶稣没有正面回答他们问题,但综合马太与马可福音两段经文的记录,详加分析耶稣的回答,可归纳四点结论: (1) 起初神设立的婚姻制度不变──在太19:5中,耶稣再度强调起初神设立婚姻的精神『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联合,二人成为一体』。之后,耶稣对这一段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了。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 (2) 犹太人违反神的婚姻制度──当法利赛人听了耶稣的回答之候,立刻用预设的难题试探耶稣道:『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回答说:『摩西因为你们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以色列人心硬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解释了,乃是因为早期犹太社会双重的婚姻伦理所造成,这是人以传统违反上帝的律法所导致。摩西为了减低传统所造成的伤害,所以才设立离婚的门槛。耶稣说,起初神设立婚的时候,并不是这样的。 (3) 对背道和不信者来说,休妻的唯一缘故是淫乱──耶稣接着回答说:『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原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可见,唯一合法的离婚原因,是配偶犯淫乱罪。若是妻子没有犯淫乱罪,丈夫绝不可以主张离婚。若是丈夫硬是离婚,其他人也不能娶这一位被休的妻子,否则便是犯淫乱罪。 (4) 犹太信徒没有所谓离婚的问题──从耶稣的回答当中,离婚完全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若是配偶犯淫乱,按律法意须处死。因此,既然已处死,就无所谓离婚或休妻的事了。换句话说,犹太信徒是没有离婚的余地。但从现代非犹太人的社会现况来说,各国的法律并没有任何允许将犯淫乱者处死的条文。所以,非犹太人的信徒就有可能面临离婚的问题,这也是合于圣经唯一允许离婚的依据。 然而,是否配偶犯淫乱就必须用离婚的方式来处理呢?我的看法是,未犯罪的一方有绝对的主权决定离婚,也可以决定不离婚。就看他所顾虑或思考的重点摆在那一个定位。他或许为了给儿女一个完整的家而不离婚,也可能知道配偶的堕落是出于外界的引诱而想再给对方一个悔改的机会而不离婚,也可能基于崇高的信仰美德而决定宽恕,当然也可能知道离婚并非解决问题唯一的方法,或是想再挽回对方的心。 对此,让我们再来看保罗对此一伦理问题,给我们一个较为多层面的思考。 d.保罗的教导 在哥林多前书七章10-15节中,保罗认为认为圣经准许因奸淫和遗弃以外的理由离婚,称之为《自由离婚再婚观》。在该段经文中,保罗提出若是配偶因信仰的原故,提起离婚的要求,信主的一方『就让那无信的人自由离去,无论是弟兄会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 然而,保罗在这一件事上,有几个建议的原则(因为在第12节的地方,保罗言明『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可见是属于自己伦理性的判断,并没有任何明确的经文做依据)。 第一,保罗对无论是男方或女方提出离婚,都是斩钉截铁地反对。他所根据的理由是主耶稣亲口的教训(第10节『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 第二,对已经离婚的妇女,保罗提出二条出路:一是不再结婚,一是复合(主吩咐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开妻子)。这是为防止有人为再婚而离婚,又使她不能以欲火攻心为由而再婚,换句话说,她原来的婚约仍有相当程度的约束性。 第三,从基督徒的角度看,保罗主张信徒不能主动提出离异的要求。 三、情境伦理的判定 从圣经的角度而言,在《正常情况之下》离婚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在《不正常的情况之下》,离婚的问题则是必须因个按而做出智慧的处置,毕竟『字句使人死,经义使人活』。死守经文字句的表面意思,却无思其精义的适用,反而容易造成不可弥补的婚姻伤害。 以下就举出几个例子,按照各别情境做出处置,以补经句释义与适用之不足。 〔状况一〕有人与配偶不能沟通,没有感情(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婚的怨偶),经过长期辅导仍没有改善,两方痛苦的关系到了使几近精神崩溃的地步,最后只好决定离婚。 〔状况二〕一个患有精神病的丈夫常常毒打妻子,已经到了随时产生生命危险的地步,妻子为求保命,因此决定离婚。 〔状况三〕一妇女受蒙骗而结婚,婚后才发现丈夫已经结婚,于是决定离婚。 结语 虽然我们如此详尽的分析圣经对离婚的看法,却未必能够完全消除或避免离婚的再发生。个人认为要减少离婚的事件,还是必须从教导青少年正确的婚姻观。让他们在尚未走上红毯的那一端之前,先思考『我为甚么要结婚?』、『我已经成熟到可以结婚了吗』、『婚后的两性角色扮演』、『面包与爱情之间』『生命的价值与信仰的权衡』、『婚姻危机处理与周边支持系统的建立』等问题。否则,创世记6:2-3的情境,将再一次重演。 该经文记载:『神的儿子们看见人的女子美貌,就随意挑选,娶来为妻。耶和华说:人既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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